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帅*与被告陈*、陈**、陈**、陈*、陈**、胡**、新干**学校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各被告达成一致赔偿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帅*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95元,减半收取1297.5元(原告已预交242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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