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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新祥与青岛**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常新祥因与被申请人青岛**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民法院(2013)青民五终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常新祥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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