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等与山东济**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何**、李**与被告山东济**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何**、李**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何**、李**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何**、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何**、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