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肖**、赵*、赵**因与被告吕**、赵**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依法对被告吕**、赵**所属的银行存款8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王**、肖**、赵*、赵**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对被告吕**、赵**所属的银行存款8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