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肖**、赵*、赵**与吕**、赵**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准许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肖**、赵*、赵**因与被告吕**、赵**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依法对被告吕**、赵**所属的银行存款8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王**、肖**、赵*、赵**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对被告吕**、赵**所属的银行存款8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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