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山东法**有限公司与合肥法**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法**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法**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法**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山东法**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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