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法**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法**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法**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山东法**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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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等与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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