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高*与被告山东嘉**社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人民财**南市分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高*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高慧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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