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市南区荟萃食品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元,减半收取85.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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