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市南区荟萃食品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市南区荟萃食品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元,减半收取85.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