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青岛九**有限公司与龚*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青岛九**有限公司与被告龚*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5年5月29日、30日,原告发现被告在百度贴吧、半岛网等网络媒体连续发布虚假的、诋毁性言论,恶意贬损九**司商誉。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至今未予删除、也未予道歉。被告的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商誉,对原告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现原告具状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删除其在百度贴吧、半岛网等网络媒介上发布的诋毁原告商誉的全部帖文,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在2015年4月27日至5月期间,先后以进行汽油现货交易的名义骗取被告512337元人民币。被告已经向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分局报案,公安部门已经于2015年6月1日立案侦查。本案中被告要求原告返还骗取的人民币512337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差旅费、误工费等共计2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经审理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所争议的基本事实已涉嫌经济犯罪,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青岛九**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