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为与被告青岛宏**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杜**、周**等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邓**、郑**、郑**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栾某某与高*、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纪某某与李**、乔*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高峰、杨*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王某某、王**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窦*与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与杜某某、杜**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韩**与秦卫星、秦**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