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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为与青岛宏**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为与被告青岛宏**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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