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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王某某、王**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某某、王**、刘*某与被上诉人刘**和被上诉人某小学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少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刘**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某某、王**、刘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8.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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