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丁**因与被上诉人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丁**因与被上诉人王**自行和解,于2015年12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上诉人丁**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丁**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721元,减半收取360.5元,由上诉人丁**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