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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丁**因与被上诉人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丁**因与被上诉人王**自行和解,于2015年12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上诉人丁**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丁**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721元,减半收取360.5元,由上诉人丁**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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