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尹某某与李**、赵*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某某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少民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其与被上诉人尹某某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2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416元,减半收取70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