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某某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少民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其与被上诉人尹某某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2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416元,减半收取70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