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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杜某某、杜**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杜某某、杜**、单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被上诉人于某、于某甲、江某某和被上诉人即墨市某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少民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本案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少民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即墨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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