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与被告左**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殷**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殷**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元,减半收取127元,由原告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李**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周**、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魏**、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孔**与于**、沙永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尹**与王*、王**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慈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李**、薄**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