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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与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与被告左**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殷**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殷**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元,减半收取127元,由原告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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