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魏**、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魏**、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秋诉称,2014年5月3日,被告无故将原告打伤,原告住院治疗,损失6927.78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我院在审理该案件时,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经本院告知,原告未在限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以被告不明确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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