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青岛地恩地希望小学、胶州市**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青岛地恩地希望小学、胶州市**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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