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青岛地恩地希望小学、胶州市**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王**等与平阴县**民委员会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于**、青岛**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牛*与张**格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汝少红与刘**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山东东**作银行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王**、王**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谭**与董**、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魏**、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