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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