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山东东**作银行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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