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石*与山东**限公司东营西城宾馆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与被告山东**限公司东营西城宾馆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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