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与被告山东**限公司东营西城宾馆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原告魏**与被告门**、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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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等与平阴县**民委员会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牛*与张**格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汝少红与刘**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山东东**作银行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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