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与被告门**、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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