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于**、青岛**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于成田、青岛**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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