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于成田、青岛**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王**等与平阴县**民委员会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牛*与张**格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汝少红与刘**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山东东**作银行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等与凌*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王**、王**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青岛地恩地希望小学、胶州市**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谭**与董**、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魏**、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