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刘**与王**、王**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于**、青岛**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青岛地恩地希望小学、胶州市**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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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魏**、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周**、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毛**与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殷**与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