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王**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2月3日以双方已和解、原告不再就此事追究被告责任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王**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王**、王**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青岛地恩地希望小学、胶州市**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谭**与董**、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魏**、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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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慈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毛**与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殷**与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