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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王**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2月3日以双方已和解、原告不再就此事追究被告责任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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