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王**、王**、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0元,减半收取145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王**等与平阴县**民委员会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于**、青岛**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青岛地恩地希望小学、胶州市**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谭**与董**、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汝少红与刘**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周**、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魏**、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