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李**、薄**、王*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李**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周**、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匡永仕与王**、牟*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孔**与于**、沙永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尹**与王*、王**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慈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尹**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李**、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