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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永仕与王**、牟*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匡永仕与被告王**、牟*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匡永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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