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匡永仕与被告王**、牟*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匡永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刘**与王**、王**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于**、青岛**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青岛地恩地希望小学、胶州市**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谭**与董**、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魏**、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周**、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