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谭**、刘**与王**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刘**与被告王**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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