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刘**与被告王**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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