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曹**、张**与胡**、胡晋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曹**、张**与被申请人胡**、胡晋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胡**所有的位于滕州市XX室房产一处。

担保人曹**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滕州市XX房产一处作为本次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曹**、张**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人曹**向本院提供的担保财产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担保人曹**所有的位于滕州市XX号房产一处;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担保人曹**不得为该查封房产办理买卖、转让、过户手续或设置抵押等;

二、查封被申请人胡**所有的位于滕州市XX房产一处;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被申请人胡**不得为该查封房产办理买卖、转让、过户手续或设置抵押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