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臻诉被告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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