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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中国工商银**行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肥城市人民法院(2014)肥民初字第25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赵**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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