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任*一诉被告董**等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万**与被告董**、董**、孙**、孙**、崔**、崔**、栾**、栾**、王**、王*、李**、李**、林*、林**、郎*、郎**、常栋梁、梁**、初**、初祜豹、陈*、陈**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姜**及委托代理人于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被告崔**法定代理人张**、被告栾**法定代理人张**,被告王*、被告李**法定代理人吕**、被告林*法定代理人孙**、被告郎*法定代理人刘**、被告初**法定代理人初福美、被告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董**、孙**、崔**、崔**、栾**、栾**、王**、李**、李**、林*、林**、郎*、郎**、常栋梁、梁**、初**、初祜豹、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万家汕诉称,2013年10月10日,被告董**、孙**、崔**、王**、栾松岩、李**、林*、郎*、常栋梁、初**、陈*在福**验中学门口共同将原告打伤。经医院诊断,原告颅底骨折,已构成轻微伤。原告的各项损失被告均未赔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令:一、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22,49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4元、护理费3,440元、鉴定费3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26,995元;二、各被告共同承担诉讼费用。后原告在庭审中的将住院伙食补助费变更为660元,护理费变更为1,761元,合计为25,712元。

被告辩称

被告董**、董**未到庭亦未答辩。

被告孙**、孙**辩称,这件事情原告也有责任,我愿意赔偿但是需要分清责任。

被告崔**、崔**辩称,我愿意适当赔偿。

被告栾**、栾**辩称,我也愿意赔偿,但是原告返校后把我儿子也给打了,需要分清责任。

被告王**、王**称,我孩子只是去拉架,卷入这个事件中,我也愿意适当赔偿。

被告李**、李**辩称,我不愿意赔偿,学校证明我儿子只是去拉架。

被告林*、林**辩称,事发现场我在场,原告受伤前我已经把我儿子接走了,我不愿意承担责任。

被告郎*、郎**辩称,我愿意适当赔偿,我儿子只是去帮原告拉架的,原告踢我儿子2脚,我儿子也踢了原告2脚。

被告常栋梁、梁**未到庭亦未答辩。

被告初**、初祜豹辩称,我需要分清主次责任,我们参与过但是不愿意赔偿。

被告陈*、陈**辩称,我儿子是去拉架的,我愿意适当赔偿。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万家汕原系烟台**验中学的学生。原告主张,2013年10月10日,被告董**、孙**、崔**、王**、栾松岩、李**、林*、郎*、常栋梁、初**、陈*在福**验中学门口共同将其打伤。

为查明案件事实,应原告申请,本院调取了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天府街派出所对原、被告的调查笔录。内容如下:

1、原告万家汕在2013年10月11日的调查中称:2013年10月10日下午4点50分,放学后我就从学校门口出来往学校东面的工商银行门口的汽车站点走,在半道上遇见我们学校以前一个级部的陈*,他领着我们学校的郎*、初四五班的常栋梁、李**,还有几个初三的学生,我叫不上来他们的名字。因为我和陈*以前就有矛盾,我就没有和陈*说话,就继续往东走。陈*就在我后面推了我一下,我问他干什么,他说开玩笑。我也没说什么继续走,不知谁在我身后踹了我一脚,当时我后面有一个初三的学生,我就问谁踹我,初三的学生说不是他踹的,陈*说是他踹的,因为陈*当时在我前面不是他踹的,我就和陈*争吵起来,边争吵我便往站点走,陈*就领着那几个学生跟着我并骂我,到了站点初三的小伙又对我说不是他踹的,我就跟他辩解。这时陈*就过来对我说:“就是他踹的怎么了,我还要踹你呢。”说完就朝我的鼻子打了一拳,我就和陈*动手打了起来。这时陈*领来的人一起上来打我,我就和他们这帮人互相厮打起来。这时我们学校初四六班初永鑫过来也帮他们打我,这时从东面又过来一帮人,我一看有原我们学校比我高一级的孙**(现在在汽车工程学院上学)、崔**、董**,还有几个我不认识的人。他们走到我跟前,孙**问我他们打你了,我说打了,又问怎么打了,我说好几个人打的。后孙**朝我肚子上踹了一脚,崔**、董**和几个我不认识的人就开始一起上前对我拳打脚踢,陈*领来的人也一起上来打我,孙**就在地上找了个石头朝我后头砸了两石头,把我后头砸了两个包。这时我的鼻子也不知道被谁打出了血,我就用校服擦血,这时过来个大姨给我拉开,后我就打电话报了警。

经庭审质证,原告及到庭被告对调查笔录均无异议。

2、被告董**在2013年10月12日的调查中称:2013年10月10日17时许,我和同学孙**、崔**三个人坐车回家,在天府小区门口下的车,刚下车福山区实验中学学生陈*打电话给孙**,告诉在实验中学东面银行处跟别人打起来了,我们三个人就过去看看。陈*带了十来个实验中学的学生与任**互相厮打,我们一看都认识,孙**就上去劝架,把任**和陈*分开。任**一看孙**要打他,就打了孙**脸一巴掌,我当时就说他你彪么,你打他干什么,同时我就朝他的胸部打了一拳。陈*等带人用拳头又打任**头部,打了一会就散了。我和崔**往西走,我回头找孙**,看见孙**把手中的石头扔到地上,他告诉我们他拿手中的石头砸了任**头部一下,我们看见警察来了,挺害怕的,就跑进富豪花园小区内走了。

经庭审质证,原告及到庭被告对调查笔录均无异议。

3、被告孙**在2013年10月12日的调查中称:2013年10月10日下午三点五十分,我们烟台**学院放学了,我和我们班董**、崔**坐车往家走,因为我住在盐场村,董**和崔**住在天府小区,我们三个人刚下车崔**就接到我们以前实验中学比我小一级的同学陈*的电话,他在电话中告诉他被人打了,并告诉他在北四**银行站点,崔**告诉我们后我们三个人就过去了。我过去看见任**和陈*、郎*、初**在互相厮打,还有几个我不认识的人也在和任**厮打,我见状就过去巴拉他们不让他们打仗,任**以为我是过来帮助陈*打仗的,就朝我脸上打了一巴掌,我就和任**动手打起来。董**和崔**见我和任**打起来,他俩也上前去打任**,陈*领来的人也上前去打任**,我就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朝他后头砸了一下,这时旁边一个大姨见状把我们拉开,我们就走了。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调查笔录无异议,认为被告孙**的笔录可以看出被告孙**将原告头部打伤,各被告均参与了殴打行为,无法分清责任大小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孙**对该笔录没有异议,其称原告如果不打我方,我方也不会打他。被告崔**对该笔录没有异议,称其只是踢了原告一脚。其他到庭被告均对该份笔录没有异议。

4、被告崔**在2013年10月12日的调查中称:2013年10月10日16时许,我和我同学董**、孙**、从烟台汽车工程学院坐车到烟**中学下车,下车后接到陈*的电话,他在电话中告诉我,他和几个同学在实验中学东面工商银行门口和任**打起来了,让我领人过去帮助打仗,我就把情况告诉了孙**和董**。后我们三个人就到了工商银行门前,我看见实验中学比我小一级的学生任**的左脸发红,不知道被谁打的,当时现场有10多个学生。陈*领着实验中学的林*、郎*、初**等人在围着任**,孙**上前问任**,谁打你了吗。他说,没有人打我。孙**就用手抹他的头一下,任**就打了孙**脸部一巴掌,接着两个人就厮打起来,实验中学的陈*、林*、郎*、初**也上去打任**,我和董**也上前打任**,后被一位大姨给拉开了,我们就走了。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调查笔录提出异议,认为该笔录明确被告林*参与了打仗。被告林*对该笔录有异议,认为崔**去的时候其已经走了,不同意赔偿。其他到庭被告对该份笔录均无异议。

5、被告栾**在2013年11月13日在调查中称:2013年10月10日16时50分许,我在烟台**验中学放学后,我与初**、常栋梁、郎*、陈*、王**等人出了校门口步行往东准备做公交车回家,当我们走到实验中学大门口东面靠近工商银行门口处,我校初四的学生任*一和郎*闹着玩,互相推把起来,当时林*在后面就踹了任*一的屁股一脚,任*一恼了,任*一就踹了林*的前大腿处一脚,这时我们都上去想给双方劝解一下,可是初四的学生初**看见后就跑过来朝任*一身上就踹了一脚,这时初**、郎*、常栋梁、李**、林*就上去对任*一拳打脚踢进行殴打,我当时朝任*一的后背打了一拳,当时任*一也打我们,我看见他的鼻子出血了,后来止住了。我就打电话给我认的哥崔**,我告诉他我们在交通银行门口打起来了,让他过来看看,他问我在什么位置,我告诉他后他说马上就到了,过了有一分钟,烟台汽车工程学院的学生董**、崔**、孙**过来了。任*一将事情告诉了孙**,陈*和孙**商量说再砸任*一一次。陈*把衣服脱下来,和任*一撕把起来,任*一把陈*按在地上,孙**就上去抓了任*一的头发一下,任*一就朝孙**面部打了一巴掌,然后他们这些人都一起上前去打任*一,我没动手,我看见孙**从站点附近的地面捡起一块大约2-3斤重的石头朝任*一后头处打了一下,然后旁边过路的一个妇女就劝说不要再打架了,后来他们没再打几下就看到警察来了,我看见任*一的鼻子又出血了,当时我就自己回家了。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调查笔录没有异议,被告李**对该份笔录有异议,称其没有打架。被告林*对该份笔录有异议,称其属于正当防卫。其他到庭被告对该份笔录没有异议。

6、被告王**在2013年11月13日的调查中称:2013年10月10日16时50分许,我在烟台**验中学放学后,我与初**、常栋梁、郎*、陈*、栾松岩等人出了校门口步行往东准备做公交车回家,当我们走到实验中学大门口东面靠近工商银行门口处,我校初四的学生任*一和郎*闹着玩,互相推把起来,当时林*就在后面踹了任*一一脚,任*一就恼了,林*就踹任*一的前大腿一脚,这时我们都上去想给双方缓和一下劝解一下,可是初四的学生初**看见后就跑过来朝任*一身上踹了一脚,这时初**、郎*、常栋梁、李**、林*就上去对任*一拳打脚踢进行殴打,后我听别人告诉说栾松岩给他“哥”打电话。打完后,我们在给说和这件事。烟台**学院学生董**、崔**、孙**过来了。任*一将事情告诉了孙**,孙**就上去抓了任*一的头发一下,任*一就朝孙**的面部打了一巴掌,然后他们一起上前去打任*一,我也上去朝任*一的屁股踹了一脚。在此期间我的手表被任*一碰落在地上,我就捡起手表再也没有打任*一,然后我就看到孙**从车站点附近的地面捡起一块大约2-3斤重的石头朝任*一后头处就打了一下,然后旁边一个过路的妇女就劝说不让再打架了。后来他们没再打几下就看到警察来了,我看到任*一鼻子出血了,当时我就做公交车回家了。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调查笔录无异议,到庭被告对该份调查笔录也无异议。

7、被告李**在2013年10月15日的调查中称:2013年10月10日17时许,我和同学初**、常栋梁三个人到学校东面的站点回家,我们在等车时,陈*带了林*等七八个人将任*一围起来并吵吵起来,我和常栋梁就过去看看,后初**也过去了,他们吵吵声音越来越大,陈*等人将任*一围成一团就开始厮打起来,好多人在打任*一。任*一也还手打陈*等人。我看见初**倒地了,我以为任*一给踹倒了,我就朝任*一的屁股上踹了两脚。当时好多人都在打任*一,我看见任*一鼻子出血了。这时孙**、崔**和董**三人过来,孙**就站在陈*和任*一中间不知道在说什么,不知道为什么任*一就打了孙**脸上一巴掌。董**当时就说,你彪么,你打他干什么,就朝任*一的胸部打了一拳,陈*又带人对任*一拳打脚踢。这时孙**不知道从哪里找来一块石头砸到任*一头上,双方又在说什么,这时来了一个妇女拉着任*一让他走后我们就散了。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调查笔录无异议,主张被告李**承认自己参与了打架,该份笔录证实在场被告均参与了打架。被告李**对该份笔录有异议,称其只是推了原告一下。被告林*对该份笔录没有异议,但主张在孙**来之前他就走了。其他到庭被告对该份调查笔录均无异议。

8、被告林*在2013年10月15日的调查中称:2013年10月10日下午4点50分许,我们福**中学放学后,我在我校门口碰见郎*、栾松岩等一些初四的学生,并且陈*也在学校门口。然后我们就一起往东步行走,当我们走到实验中学大门口东面靠近工商银行门口处,我校初四的学生任*一从后面追赶上我们后,任*一给了郎*十元钱,并且任*一告诉郎*在厕所捡到的这10元钱不是他掉的(我后来听说郎*在厕所捡到十元前,任*一告诉郎*是他掉的,所以郎*将这十元钱给了任*一)。郎*就推了任*一前胸一下,任*一又推了郎*一下,接着陈*也推了任*一的前胸一下,任*一又推了陈*一下,我就从后面朝任*一的腚上踹了一脚。接着任*一就疯打恼了,任*一因为我踹了他,就想来打我,旁边的人就拦着他不让他来打我。陈*看到任*一发火挺狂的,就想打任*一,这时初四的学生初**一帮人见状后就从西面跑过来朝任*一身上就踹了一脚。这时,我与初**、陈*等大约7-8个人就上去对任*一拳打脚踢进行殴打,当时陈*用胳膊夹着任*一的头部,其他人就对任*一身上拳打脚踢踹,我朝任*一的后背打了三拳。后来其他人就住手不打了,陈*与任*一之间互相用拳头对打,当时任*一的鼻子被打出血了。这时,烟台**学院学生董**、崔**、孙**等4-5个人见状后就从旁边跑了过来帮着陈*一起打任*一。当时,我没有伙同董**、崔**、孙**等人打任*一。这时我妈从白马**公司下班后骑着自行车往东走就看见了,然后我妈孙**喊不让打架,并且我妈孙**过来拉架也拉不开,我也上去拉架也没有拉开,他们之间互相拽着。然后,我就往东走了去复习班了,我妈也在后面跟着我走了,他们又怎么打就不清楚了。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调查笔录无异议,主张该笔录证实林*参与对我方的殴打。被告林*对该笔录无异议,称其承认参与了打架,属于正当防卫,其母亲看见后制止了。其他到庭被告对该份调查笔录均无异议。

9、被告郎*在2013年10月15日的调查中称:2013年10月10日下午4点50分许,我们福**中学放学后,我在我校门口碰见林*、栾松岩等一些初四的学生,陈*也在学校门口。然后我们就一起往东步行走,当我们走到实验中学大门口东面靠近工商银行门口处,我校初四的学生任*一从后面追赶上我们后,任*一给了我十元钱,并且任*一说在厕所捡到的这10元钱不是他掉的(我在厕所捡到十元前,任*一说是他掉的)。然后,我和任*一互相踢了一下,接着陈*也推了任*一的前胸一下,任*一又推了陈*一下。林*就从后面朝任*一的后腚上踹了一脚。接着,任*一就疯打恼了,任*一因为林*踹了他,他就想来打林*,旁边的人就拦着他不让他来打。陈*看到任*一发火挺狂的,就想打任*一。这时,初四学生初**等一帮人见状后就从西面跑过来朝任*一身上就踹了一脚。这时,我与初**、陈*等7-8个人就上去对任*一拳打脚踢进行殴打。当时陈*用胳膊夹着任*一头部,其他人就对任*一身上拳打脚踢,我就朝任*一屁股上踹了四五脚。后来其他人就住手不打了,陈*和任*一之间互相用拳头打,当时任*一的鼻子就被打出血了。这时烟台汽车工程学院学生董**、崔**、孙**过来,我认为他们是来说事的,我就找我的包去了,我回来后看见警察来了我就跑了。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调查笔录无异议,到庭被告对该份调查笔录也无异议。

10、被告常栋梁在2013年10月15日的调查中称:2013年10月10日下午我们下课后,在厕所任*一捡到十元钱,当时郎*看见了,3点50分下课后,我和郎*、林*、李**一起往家走,任*一就过来对郎*说:“在厕所的钱不是我的,是我捡的。”郎*就笑着对任*一说不是你的,你还拿,并开玩笑,推了任*一一下,任*一恼了就用力推了郎*一下,林*见他恼了就从后面踹了他一脚,任*一要动手打林*。当时陈*在校外看见此事后就拦着不让他们动手,我也过去劝说此事,任*一不听,非要动手打,陈*就和任*一推把起来,初永鑫这时过来,就上前踹了任*一几脚,任*一就把他推倒,后我们这帮人都一起上前去推任*一,一会孙**领了董**和崔**过来,孙**上前挣任*一的头发,任*一就打了他一巴掌,董**和崔**就上去打任*一,我见任*一鼻子出血了,就和李**上前拉把不让打了,孙**就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朝任*一头部打了一石头,再以后被一个围观的大姨给拉开了。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调查笔录无异议,到庭被告对该份调查笔录也无异议。

11、被告初**在2013年10月15日的调查中称:2013年10月10日下午3点50分,我们下课后,我往北四**银行门口站点走,在半道上我看见陈*领着郎*、李**、常栋梁在和任*一厮打,我就上前踹了任*一几脚,任*一就把我打倒,后我们这帮人就一起上前去打任*一,一会孙**领了几个人过来,孙**就上前去挣任*一的头发,任*一就打了他一巴掌,他俩就互相厮打起来,后我们几个人就上前去打任*一,孙**就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朝任*一的头部打了一石头,再以后被一个围观的大姨给拉开了。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调查笔录无异议,到庭被告对该份调查笔录也无异议。

12、被告陈*在2013年10月25日的调查中称:2013年10月10日下午4点50分许,我到福**验中学找郎*玩,在当我们走到实验中学大门口东面靠近工商银行门口处时,我校初四的学生任*一从后面追赶上我们后,不知道什么原因任*一和郎*互相推把起来,我就推了任*一一把。这时林*在后面踹了任*一屁股一脚,接着任*一就疯打恼了,他就想来打林*,我们就拦着不让他来打。这时初四的学生初**看见后跑过来朝任*一身上踹了一脚,任*一转身就将初**踹倒了,这时我和初**、郎*、常栋梁、李**、王**、林*就上去对任*一拳打脚踹的进行殴打,我当时站在任*一后面朝他后面打了两拳踢了一脚,后我同学栾**告诉我刚才他给孙**打电话了,他们一会就过来,我们在吵吵时,烟台**学院学生董**、崔**、孙**过来了。孙**想抓任*一的头发,没抓住,任*一就朝孙**的面部打了一巴掌。董**就上前打任*一,不知道孙**从什么地方拿的一块石头朝任*一后头处就打,当时打了好几下,任*一的鼻子出血了。任*一就追孙**他们,我去拦他,他就抓我的衣服,踹了我的肚子两下,我用胳膊夹住他的头,用拳头打他的头,让人给拦开了。谁喊警察来了,我就跑了,当时孙**和我一起跑的,跑到富豪花园小区,孙**告诉我他的手都肿了,之后我就回家了。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调查笔录无异议,到庭被告对该份调查笔录均无异议。

另查明,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福)公(刑)鉴(伤)字(2013)20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任金一头部损伤属于轻微伤,此次鉴定花费300元。伤后原告于2013年10月10日至11月1日在中国人**0七医院住院治疗22天。原告的伤情经诊断为创伤性轻型颅脑损伤、脑挫裂伤、颅底骨折。原告支付医疗费22,491元,并提供烟**顶医院门诊病历及中国人**0七医院门诊病历各一份,医疗费发票4张,中国人**0七医院住院病案一份及用药明细一份。

原告主张医疗费22,491元、鉴定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到庭被告对此均无异议。关于原告的主张的交通费500元,经原告与到庭被告协商一致为200元。原告主张住院期间由其母亲姜**护理,姜**户籍地为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水道镇邱家村133号,原告主张住院期间需要护理,且护理费为1000元,到庭被告对此无异议。

再查明,原告万**曾用名为任**。

以上事实,有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医疗费单据,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的调查材料、法医学人体鉴定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费单据,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董**、孙**等11人对其殴打致伤。被告王**、李**、郎*、陈*虽主张其只是去拉架,但也愿意适当赔偿。被告林*主张其没有参与,不愿意赔偿,但根据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的调查材料,可以证明被告董**、孙**等11人殴打原告致伤的事实,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认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本案中被告董**、孙**等11人与原告均有肢体上接触,根据现有证据无法分清各自应承担的相应责任,故应对原告的伤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各被告虽主张分清责任,按责任大小赔偿,但本案无法分清相应责任,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诸被告在伤害原告万家汕时不满十八周岁,现因上学或无业没有经济能力,被告董**作为被告董**的监护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孙**作为被告孙**的监护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崔**作为被告崔**的监护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栾**作为被告栾**的监护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王*作为被告王**的监护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李**作为被告李**的监护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林小涛作为被告林*的监护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郎**作为被告郎*的监护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梁**作为被告常栋梁的监护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初祜豹作为被告初永鑫的监护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陈**作为被告陈*的监护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原告主张医疗费22,49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22天×30元/天)、鉴定费300元符合法律规定且到庭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与到庭被告协商一致的交通费200元及护理费1000元,支出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董**、孙**、崔**、栾**、王*、李**、林**、郎**、梁**、初祜豹、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万家汕医疗费22,49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鉴定费300元、交通费200元、护理费1,000元,共计24,65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原告万家汕负担59元,由被告董**、孙**、崔**、栾**、王*、李**、林**、郎**、梁**、初祜豹、陈**共同负担4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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