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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张**等与蓬莱**有限公司、蓬莱市**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姜**、张**、姜力因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以及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漆**、一审被告蓬莱市**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烟民四终字第1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姜**、张**、姜力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审判决认定死者姜**是在他人将封盖的事发矿井盖撬碎后自已下井,系偷采矿产资源的行为没有事实依据。2、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二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错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由蓬莱**有限公司承担疏于管理的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2014)烟民四终字第1706号民事判决,维持蓬莱市人民法院(2011)蓬潮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姜**、张**、姜*作为原告,请求蓬莱**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必须提供证据证实自已的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只有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姜**、张**、姜*并无证据证实姜**的死亡是因蓬莱**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造成的,蓬莱市**民委员会已按与蓬莱**有限公司所签订的民采井回填合同的约定,将41处民井进行了回填或井口封盖,并经蓬莱**有限公司、蓬菜市潮水镇人民政府、蓬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蓬莱市公安局、蓬莱市人民政府等部门验收合格,可以认定蓬莱**有限公司对事发矿井进行封闭已尽到了管理义务。另外,死者姜**作为一个成年人,对废弃矿井的危险性具有完全的认识能力,在没有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私自到废弃矿井查看情况,因而发生事故,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二审判决认定蓬莱**有限公司对姜**的死亡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姜**、张**、姜*认为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虽然二审判决认定死者姜**是在他人将封盖的事发矿井盖撬碎后自已下井,系偷采矿产资源的行为没有依据,但并不影响本案的责任认定和实体处理结果,故不应予以再审。

综上,姜**、张**、姜力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姜**、张**、姜力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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