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吕*香诉被告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吕*香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香撤回起诉,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吕**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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