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平原县龙**完全小学因与被上诉人周**、原审被告杨**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931元退还上诉人平原县龙**完全小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