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平原县龙**完全小学、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平原县龙**完全小学因与被上诉人周**、原审被告杨**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931元退还上诉人平原县龙**完全小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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