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杨**、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杨**、杨**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立即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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