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杨**、杨**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立即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