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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平原县前曹镇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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