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王**与杨**、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吕**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霍**与赵**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韩*、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邵**与赵**、邵**身体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刘**、杨**等与刘**、杨**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孙**与韩**、韩**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张**、张**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王**与丁*、王**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索树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