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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杨**等与刘**、杨**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杨**因与被申请人张**、原审被告杨**、杨**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德中少民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刘**、杨**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民警所作笔录简略且用词不当,导致作为判决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错误。原审法院未采信相关证人证言,导致认定事实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张**、原审被告杨**、杨**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就双方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认定基本事实的证据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故原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不缺乏证据证明。刘**、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刘**、杨**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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