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齐**与齐**、侯**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齐**、齐**、候**因与被上诉人齐昊旻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2014)庆民初字第1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上诉人齐**、齐**、候月艳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齐**、齐**、候月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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