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齐**、齐**、候**因与被上诉人齐昊旻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2014)庆民初字第1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上诉人齐**、齐**、候月艳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齐**、齐**、候月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