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才诉被告冉凡成侵犯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才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递交对被告冉凡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冉*才撤回对被告冉凡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冉*才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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