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等与村卫生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张*、张*、张**、李**与被告茌**办事处张楼村卫生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茌**办事处张楼村卫生室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郭**、张*、张*、张**、李**撤回对被告茌平县信发街道办事处张楼村卫生室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郭**、张*、张*、张**、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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