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林诉被告张**、山东**限公司、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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