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列原、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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