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方**、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列原、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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