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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朱**等与邢**、聊城市**道办事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朱**、王*、李**、李**与被告邢**、聊城市**道办事处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邢**、聊城市**道办事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朱**、王*、李**、李**撤回对被告邢**、聊城市**道办事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73元,减半收取6836.50元,由原告李**、朱**、王*、李**、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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