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朱**、王*、李**、李**与被告邢**、聊城市**道办事处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邢**、聊城市**道办事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朱**、王*、李**、李**撤回对被告邢**、聊城市**道办事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73元,减半收取6836.50元,由原告李**、朱**、王*、李**、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