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夏**与聊**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列原、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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