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列原、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刘**与王*、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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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梁某某、梁**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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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等与村卫生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董**与董**管辖裁定书
姜**与张**、山东**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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