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山东**限公司、德州普**专业学校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诉。
案件受理费821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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