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赵**诉信立双、赵**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赵**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依法冻结被告信立双应得房屋拆迁补偿款六万元整,冻结期间内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