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2015)莘民一初字第1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按上诉人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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