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张*、刘**与单县**心小学、单县**心学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被告丁**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夏**等与刘**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高**与被告乔**、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魏某某与张**、张*乙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刘**与刘**、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曹**、王**与刘**、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杜**与李**、山东**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王**与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李春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