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刘**与被告刘**、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刘**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刘**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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