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与被告李**、山东**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374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李**在山东**有限公司交纳的苗木认养保证金35000元,并查封了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现案件已经达成调解,二被告已主动履行偿付义务,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告李**在山东**有限公司交纳的苗木认养保证金35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原告提供担保的邓**名下的车牌号为鲁Q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北**牌轿车一辆的查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