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李春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1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