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1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张*、刘**与单县**心小学、单县**心学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被告丁**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夏**等与刘**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高**与被告乔**、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魏某某与张**、张*乙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刘**与刘**、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曹**、王**与刘**、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杜**与李**、山东**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王**与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平茂才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